执行引入和解机制 批量化解展现“温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基本案情】
杜某等21人在某电子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流水线作业,因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杜某等21人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洪泽区法院调解,该电子公司支付杜某等21人经济补偿金50余万元。该电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杜某等21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洪泽区法院遂引入执行和解建议书机制,给予该公司六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工人们均表示同意。该公司克服现金流紧张现状,通过出租部分工业厂房、自行处置机器设备等方式在宽限期内还清了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既涉及到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面临着困境企业若被强制执行,可能加剧债务违约连锁反应,导致企业破产。洪泽区法院引入和解机制有助于引导被执行企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钝化执行矛盾,以最大限度减轻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专家点评】
民事执行和解能否实现其应有价值,充分考验着受理法院的纠纷化解能力。洪泽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充分考量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执行和解制度;在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出具执行和解建议书,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从而实现执行案件批量化解的有效成果。不仅展现了“司法效率”,也体现出“司法温度”对市场营商环境的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