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破产高效衔接 实现利益最大化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基本案情】
江苏某工具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后该工具公司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2020年7月,担保公司在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工具公司诉至经开区法院。
【处理结果】
经开区法院判决该工具公司偿还担保公司2000余万元及利息。因公司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担保公司提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经开区法院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在对剩余拍卖款分配完毕后,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典型意义】
经开区法院立足于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活化方式方法,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高效衔接。该案获评全省法院“执转破”优秀案例。
【专家点评】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债务清理的最为主要的法定程序,这种内在的一致性使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可能联动进行。特别是,当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转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各方债务,进而实现市场主体出清,盘活市场要素,就使这种联动成为一种内在要求。本案对解决执行难、清理“僵尸企业”、重置市场资源、升级产业结构等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