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生植物 裁判明确保护范围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基本案情】
洪泽湖禁捕期为每年的2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螺蛳全年禁捕。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洪泽湖禁止使用机吸螺蚬方式捕捞螺蛳等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让邱某某帮其联系工人到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被查获后经现场称重,李某某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
【裁判结果】
盱眙县法院判决李某某二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拘役。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二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捕捞水生植物入刑案件,将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一同纳入刑事司法保护范围,以裁判的形式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范围。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优秀奖,同时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本案对动态调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典型意义,表现在将案涉芡实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经济植物,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该罪保护的对象为“水产品”。将“水产品”理解为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情形,并没有超出“水产品”一词的文义可能射程。这有助于消除对洪泽湖水生态和水产资源保护的不利影响、消除对湿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的严重威胁。本案对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