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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明确 监控还原合理划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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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非机动车道内遗留的石块而受伤。事发20余天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时间间隔过长,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直接认定事故责任人。2022年3月,张某某向金湖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事故路段监控显示,叶某某在10月18日20时许驾驶装载石块的货车经过事发路段,可认定石块系叶某某所遗留,并将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一起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金湖法院判决叶某某承担60%医疗费,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在于,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未能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逻辑推理,摒弃“符合一般常理”应予采信或者“于理不通”不予采纳等笼统评价,而是从事故发生路段监控细微处入手,通过开庭质证核证,充分还原交通事故发生整个过程,对事故损害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认定,并合理划分事故责任。

【专家点评】

在道交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明晰各方主体责任的关键证据。裁判者在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利情况下,运用司法三段论予以准确定性:本案系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的记录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与公路管理机构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裁判过程展现了裁判者高超的理论功底与业务水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