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公益管理人? “无产可破”快审快结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点评人
◎郭兴利
淮阴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教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设立,2022年8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因该公司经识别可能属于“无产可破”案件,淮阴区法院在受理当日同时指定由区司法局、人社局、市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公益管理人。
【处理结果】
清算组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2022年11月7日,经管理人申请,淮阴区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淮阴区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无产可破”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工作办法(试行)》。本案系首批落实“无产可破”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本案有效落实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等要求,有益探索了让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有序、低成本地退出市场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