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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索要二倍工资 七次“碰瓷”不予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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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点评人

◎曹美娟

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基本案情】

2019年,韩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不到2个月,韩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将工资及社保补贴付给韩某。后韩某诉至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其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后调查发现,两年来,韩某先后7次在不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不同单位。

【裁判结果】

淮安区法院一审认为,韩某明显具有“劳动碰瓷”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有效遏制了“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的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未机械适用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涉诉情况等因素,对其给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价值判断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传递了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