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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公司规避责任 引领规范用工环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3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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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点评人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徐某成为某商务公司全职骑手从事外卖餐饮配送服务。某商务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给徐某。徐某入职后,某商务公司要求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与江苏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承包该公司的配送服务。2020年11月,徐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为工伤。某商务公司不服,向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清江浦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与某商务公司之间经劳动仲裁认定自2019年6月起已形成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商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新业态从业者发生工伤后用工企业规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该案裁判明确指出了用工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实质,并判决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有效维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规范、公平的新业态用工环境具有较强的引领意义,让新业态从业者工作更加安心、更有尊严。

【专家点评】

本案从司法的视角有效回应了网络平台用工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和制度带来的巨大挑战,从劳动关系最核心的从属性特征出发,认定某商务公司为徐某提供工作条件、考勤、签到、发放工资等,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徐某构成工伤,从而奠定了本案裁判的事实基础。该案裁判明确指出,某商务公司在徐某入职后要求其注册成立个体商户是为规避法律责任。这对后疫情时代的新业态发展和构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新业态用工环境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