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矛盾引起互殴行为的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0日A07
日期:02-21
【案情】
于某与朋友在一家饭店饮酒就餐,秦某与薄某等人同在此处饮酒就餐,两桌相邻。薄某因家庭琐事发泄情绪,朝远处空地扔啤酒瓶,但并未伤及其他人。于某心生不满,不顾同行人劝阻,来到秦某一桌质问,却遭秦某言语挑衅并再摔啤酒瓶示威。于某愈发不满,其同行人见状也围拢上来,随后,于某一方4人与秦某一方3人在公共场所互相辱骂、推搡,并以啤酒瓶、啤酒杯、座椅等互殴,造成包括无辜者在内的共7人轻微伤。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引起冲突,借故生非殴打他人的行为,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观点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行为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应认为是寻衅滋事罪,被害人一方亦不承担刑事责任。要判断互殴双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殴打他人是否具有随意性、对公共秩序的损害程度等,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案起因是薄某在公共场所摔啤酒瓶,虽然并不影响于某等人用餐,但无论于某是出于“找存在感”,还是出于公德心,前去过问的行为无可厚非。在秦某等人以言语、行为挑衅时,于某起身踢倒座椅表达不满,其同行人与秦某挑衅约架,意图帮于某找回面子,实质上是一种“逞强耍横”行为,继而引发矛盾激化,于某一方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殴打的理由明显异常,具有随意性,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于某过问无故摔啤酒瓶一事时,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时的事态尚可控,但秦某却故意挑衅于某,面对对方的挑衅约架也积极应对,具有逞强耍横的动机,其同行人主动上前帮助秦某殴打他人,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秦某一方符合单方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双方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引起冲突,在公共场所互殴,造成双方数人以及无辜者受伤,扰乱他人正常用餐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在公共场所的人身安全等后果,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