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假体“货不对板”,医美机构被判“退一赔三”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4日A08
日期:02-21
本报通讯员 彭银凤 李梦瑶
日前,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隆胸假体“货不对板”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医疗机构未使用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法院判决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2022年初,周小姐经熟人介绍,自带“傲诺拉”品牌的假体到徐州某医美机构进行隆胸手术,术前被告知其自带的假体规格不适用,医美机构可提供相同品牌的假体,周小姐同意并支付3万元费用。
术后不久,周小姐感觉胸口发闷、疼痛不适,认为使用的假体应为“曼托”假体,而非“傲诺拉星熠”假体,两者市场价格差距近三倍。周小姐多次向医美机构确认,医美机构均称假体品牌为“傲诺拉”。周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手术费3万元,并赔偿9万元。
经法院查明,医美机构提供的病历中附有“曼托”假体合格证,《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假体品牌为“曼妥(托)”,“曼托”品牌进价与“傲诺拉”品牌相差1万元左右。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被告医美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焦点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医疗美容服务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医疗美容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周小姐欲通过假体隆胸术满足其特定的心理需求,属于消费范畴,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医美机构提供的病历中附有“曼托”假体合格证,《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记载假体品牌为“曼妥(托)”,但该手写内容与手术者、门诊号、手术时间、就医者签名及医师签名等手写内容明显存在粗细不一的两种笔迹,且该病历及同意书由医美机构持有,不排除存在后期添加假体合格证及字迹的情形。在该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医美机构就此未能进一步举证,不能仅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术后医美机构工作人员刘某与周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及谈话录音中均明确表明,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约定为周某使用的假体品牌为“傲诺拉”,并非“曼托”,但实际上医美机构为其植入的假体品牌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
综上,周小姐主张医美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铜山法院判决医美机构退还费用3万元,并按3倍赔偿9万元。后医美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