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拍卖公告
(2022)苏72执275号
当事人:朱俊杰
本院定于2023年3月19日上午9时整依法对靠泊于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渔港扣船区码头的“苏启渔01668”轮予以公开拍卖,该船基本情况、起拍价、拍卖须知等详见淘宝网(Taobao.com)本院拍卖平台。凡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拍卖中受偿的权利。联系方式:025-85359626(吴)、025-85359627(吴)、025-85359560(周),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南京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拍卖公告
(2022)苏72执311号
当事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武兆云
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整依法对停泊于南京宝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飞雄3”轮予以公开拍卖,该船基本情况、起拍价、拍卖须知等详见淘宝网(Taobao.com)本院拍卖平台。凡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拍卖中受偿的权利。联系方式:025-85359678(王)、025-85359627(吴)、025-85359560(周),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南京海事法院
(2022)苏0113民初7725号
王玉梅、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张兆金与被告王玉梅、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13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661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鼓楼区玲玲张水果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4228号
叶志杨:本院受理原告杜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4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3273号
张莉:原告李忆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6民初13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8243号
史毓瑞:本院受理原告丁传福与史毓瑞、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行审163号
南京铃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你行政强制措施、征缴社会保险费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行审16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3479号
郑州亨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五三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34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3484号
杭州麦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五三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34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70号
李慎举: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慎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