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虽美,却与危险并存。南京六合的老王就被失控的烟花击中左眼,导致七级伤残,继而引发赔偿纠纷。
2018年7月,小王家中老人去世,请叔叔老王帮忙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出殡当天,老王拿着香烟准备点燃烟花。然而,大家听到“轰”地一声,烟花一点就炸,击中了离得最近的老王的左眼。
受伤后的老王被送至江苏省中医院治疗。经鉴定,老王受伤的左眼构成七级伤残。
老王痊愈出院后,把烟花生产者湖南某烟花公司、供货商安徽来安某花炮公司、零售店家李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经公安调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检部门鉴定,涉案烟花销售包装符合要求,合格;结构与材质上除筒体壁厚项目不符合要求,其余项目合格。
由于涉案烟花存在斜射现象,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炸伤老王眼睛,足以说明涉案烟花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以认定涉案烟花属于欠缺产品,构成产品责任,湖南某烟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具有一定危险性,根据老王的伤情及受伤部位,结合其燃放过程和日常经验分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燃放烟花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谨慎义务,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老王承担20%责任,湖南某烟花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老王各项损失404692.8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六合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某烟花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老王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转入终本程序。
侄子小王在得知老王索赔的艰辛后,带着2万元来到老王家中,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最终因双方在金额上的分歧太大,协商未果。
2022年,老王以义务帮工人受害为由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王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小王补偿老王损失共404692.8元,小王补偿后可向第三人即湖南某烟花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小王主动履行了20万元,余款却再未履行。
1月31日,老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汪莉珍在劝说被执行人小王主动履行无果后,发现小王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遂依法冻结了其账户。
2月8日,小王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提取现金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商量还钱,希望能将他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将小王所欠的余款20余万元交至老王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