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法院开出虚假陈述“第一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5日A02
日期:02-19
本报讯(通讯员 龚璇 耿亚中 记者 戴丽娟)近日,宿迁市中级法院金融庭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履行缴款义务。
自2019年起,原告吕某多次出借款项给被告李某,经结算李某共出具65万元借条给吕某并由另一被告陈某提供担保。经多次催要,李某未能还款,吕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吕某偿还借款65万元,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担保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经二审查明,吕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一审中,吕某主张涉案借款均是其自有资金,并无银行贷款。但在二审中,通过对涉案借款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时,发现吕某出借给李某的款项中,有13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另外,吕某对涉案65万元借款的构成前后陈述亦不一致,并将与担保人陈某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也计算在涉案65万元借款中。
因吕某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