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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劳动校内受伤 管理失责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4日A08

日期: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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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蔡力 周楷敏)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朱某某系某初级中学的在校学生,2021年9月一天上午第一节课后,班主任李某安排朱某某及另外一名同学前往位于教学楼前面的班级卫生区捡拾垃圾。9时11分许,朱某某在翻越卫生区内凉亭中的座椅椅背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某因外伤致脾破裂、(全)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作为初中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且对未成年人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安排朱某某和另一学生在校园内捡拾垃圾,在上课以后朱某某等人未及时返回教室时理应及时督促其返回教室上课。但某初级中学在上课后长达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放任不管,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过错,客观上形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朱某某摔倒受伤后果的发生,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决由某初级中学承担75%的责任,朱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房屋拆迁 亲兄弟对簿公堂

本报讯(通讯员 信欣)30年前兄弟间买卖了一套房屋,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却遗失了。如今房屋面临拆迁,这对亲兄弟对簿公堂。近日,常州天宁法院郑陆法庭审结了这起兄弟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

案涉房屋原由周家兄弟二人的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由大哥占有、使用,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出租收益。房屋所有权一直登记在二弟名下。案涉房屋拆迁过程中,弟弟向拆迁部门主张拆迁利益,哥哥拿不出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前往村委进行调查,相关人员均表明确实发生了房屋买卖,哥哥购买房屋还按照当地的习俗办了酒席;承租人表示房屋是周家老大出租给他,租金也是周家老大收取。承办法官还查明,权利人为弟弟的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哥哥保存,这三十年间周家老二从未主张过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认定,虽然哥哥未能提供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是结合村委证明、证人证言和常理可以认定哥哥购买弟弟房产的事实,判决支持了哥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弟弟上诉于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无物管小区内摔伤 耄耋老人起诉居委会街道

本报讯(通讯员 李函潞 张西灵)耄耋老人夜晚外出访友,不慎跌入友人小区排水沟内,导致摔倒受伤。小区没有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老人将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近日,连云港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日晚,八旬老人许某和儿子小许外出前往许某的一位朋友家谈业务。二人步行进入小区,许某不慎跌入道路右侧的排水沟中。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

经查明,该小区为独栋楼体,共计40余户人家,无封闭院落。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未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系列文件内容可知,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非民法典规定的物业管理人。社区居委会具备物业管理人资格,但要成为物业管理人,应需经业主、业主大会和社区居委会协商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未通过规定程序认可由该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站)进行管理,或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被告移交相关物业资料、交纳相关物管费用,故双方至今未成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所以,两被告并非涉案地段物业管理人。

原告许某上诉至连云港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