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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4日A09

日期: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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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0382民初8382号

孙露露、吴光绪:本院受理原告吴英诉刘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8902号

程艳: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9173号

权威、陈苗苗:本院受理原告董梦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8671号

罗兴勇:本院受理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82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1218号

王永正:本院受理原告陆风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新17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6671号

胡蓓蓓: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冰诉被告胡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79号

夏世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庆阳诉被告夏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 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4753号

深圳市奇漫图书有限公司、邢国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奇漫图书有限公司、邢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行审15号

江苏苏泊莱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你行政强制措施、征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二十七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680号

黄正凯、朱丽娟:本院受理原告火长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66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1)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