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1091民初2316号
张剑波、齐明、江苏拜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花星辰与被告张剑波、齐明、江苏拜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81民初3990号
杭凯、徐秀兰: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清与被告杭凯、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国清就(2022)苏1081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37号
严小勇、合肥广赢捷物流有限公司、众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小勇、合肥广赢捷物流有限公司、众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道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762号
王玉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利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634号
贾彭瑞:本院受理原告金伟东与被告贾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3151号
徐州墨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高艳红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2377号
鼓楼区鑫依桂媛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孙惠诉被告鼓楼区鑫依桂媛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2民初432号
安保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张修勇、刘坤、翟洪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2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9856号
常州融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鼎凯与被告常州融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2民初98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91民初2817号
陈文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文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9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2民初7863号
葛乃全:本院受理原告林贺诉被告葛乃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特72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建中申请宣告自然人杨保林失踪一案,于2022年11月7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并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作出(2022)苏0282民特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杨保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85号
张莹(张秀芹):本院受理原告闫爱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56号
陈腾:本院受理张新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栖山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6404号
王叶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615号
李云祥:本院受理原告王以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4447号
肖其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顺齐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毛建明、张晔萍、第三人肖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730号
刘松、石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告刘松、石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195号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贺泽霖与被告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98号
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容与被告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99号
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智瑄与被告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96号
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雯婧与被告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68号
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超诉被告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75号
苏亮: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白下区夏金成电动车维修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67号
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小芳诉被告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天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峰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8542号
张瑞丽、宋一涵、刘清华、南京姹紫嫣红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陈亚毜: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18号
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雪帅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23民初5928号
陈昌准:本院受理原告张琼与被告陈昌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23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923民初6905号
蔡保海:本院已受理原告顾月红与被告蔡保海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923民初6202号
孙坚: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小燕与被告孙坚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11966号
师泉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赛赛与被告师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苏0282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625号
喻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兴茜诉被告江苏同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喻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12954号
庄菊娣:本院受理原告袁永全与被告庄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82民初129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9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921号
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精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922号
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82号
费啸松:本院受理原告仓巧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4466号
王采保: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亿鼎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4626号
何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广诉你、李围、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48号
张云逢:本院受理原告季小林与被告张云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08号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卓力标准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350号
田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姣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3376号
臧晓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扬州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东方优泊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臧晓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扬州科创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2)苏10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