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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4日A09

日期: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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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0106民催15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因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22)苏 0106民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申请支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催19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因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作出(2022)苏0106民催1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支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催16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因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22)苏0106民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路支行申请支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催17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因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22)苏0106民催1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路支行申请支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催18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因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22)苏0106民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路支行申请支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0576号

常维:原告王媛媛诉被告马至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6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526号

尹德保: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6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62号

徐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锋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520号

易安琪、王辰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安琪、王辰希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6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66号

陈家晖: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家晖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213民初11171号

袁加喜:本院受理原告夏磊与被告袁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213民初1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