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2民初16472号
周世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579号
王杰慧、王琪: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盈沣与被告王杰慧、王琪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740号
李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杨学诚诉被告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7民初5666号
陶如义、刘金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7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781号
润州区天一装潢设计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吴梅儿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22号
濮楼鑫:本院受理原告阮洪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2民初3662号
常州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桑瑞泰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崔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552号
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云诉被告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0812民初9871号
陆锡杰:本院受理朱守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12088号
张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杨守政与被告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82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9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