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5日A02
日期:02-15
当事人宗在荣(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20207××××;户籍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堰南村37组7号)。你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02环罚〔202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方式: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2号;邮政编码:226500; 电话:0513-87199638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