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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4日A03

日期: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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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李伯文(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581125××××;住址: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二组26号)。你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2环罚告〔2023〕3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方式: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312室法宣科;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2号;邮政编码:226500;电话:0513-87199638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