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审结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8日A01
日期:02-15
本报讯(记者 陈坚)为掩饰犯罪所得,孙某将受贿款转入儿子经营的酒店账户,这样的“自洗钱”伎俩当然逃不过司法机关的“火眼金睛”。近日,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受贿、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无锡法院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孙某利用担任某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向园区物流企业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216万余元。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被告人孙某多次将受贿款转入其儿子孙某某参与经营的酒店收款账户,以现金形式取出21.8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蒋丽娜表示,孙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及性质,通过将受贿款项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将受贿款转换为现金,构成“自洗钱”,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