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能否对二审裁判申请再审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7日A07
日期:02-15
张雨
【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7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乙公司不服向某中院提起上诉,某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年后审理该案的一审审判员刁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刁某受贿款中有一笔为审理该案时收受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贿赂。乙公司知道后以此为由向某中院申请再审。
【评析】
本案所涉问题是,对二审生效案件,当事人以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本案是否应当再审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再审,主要理由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看,并未区分一审还是二审审判人员,同时,一审裁判对二审裁判有重要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是生效裁判,本案一审裁判因当事人上诉并未生效,其效力要由二审裁判确认。二审裁判才是生效裁判,当事人只能对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只有二审审判人员受贿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据此,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中的“审判人员”应作限缩解释,即仅指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本案中只限二审审判人员,而不应扩大到一审审判人员。虽然一审审判人员可能因受贿而作出错误裁判,但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获得救济,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适用法律问题都可以在上诉请求中提出,二审法院针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时独立地作出判断,不受一审裁判的约束,如一审裁判存在错误可以通过二审得到纠正,二审中当事人的权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以一审审判人员受贿为由对二审裁判申请再审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同时认为,为平复当事人情绪和消除对法院的不利影响,二审法院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将本案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如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职权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