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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0日A09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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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1091民初36号

张爱萍、孙连军:本院受理原告高云与被告张爱萍、孙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9457号

毛晓武(又名毛传武):本院受理原告彭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8959号

田元喜:本院受理原告戴爱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5154号

京苏汇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王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王来金、徐青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10265号

王超、王曼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冯顺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1784号

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安宇:本院受理原告贾棚子与被告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安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9391号

蚌埠逸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坡:本院受理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逸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282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432号

宋涛:本院受理原告广陵区驰轩汽车商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15(节假日顺延)在新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8090号

刘雷:本院受理杨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9986号

陆晓军:本院受理张光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