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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答主”文章也须谨慎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0日A08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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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陈益群 刘军

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田某某是知乎平台的一位“答主”,近年来在知乎平台陆续发布多篇有关医学类问题的回答以及医学专栏文章。2021年3月,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授权和转授权取得了田某某在知乎平台部分文字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后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多个微信公众号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田某某文字作品的行为,遂对该批微信公众号后台运营主体提起批量诉讼,请求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田某某在知乎平台发布的多篇有关医学类问题的回答以及医学专栏文章,虽然包含有一定的医学常识,但其文章的整体编排、文字表达都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而且田某某文字作品的发表时间均要早于某县人民医院等各被告微信公众号上相关文字作品的登载时间。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田某某系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网络科技公司经授权和转授权,依法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通过网络转载的方式在公众号中使用了与权利人作品基本相同的文字内容,作品间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该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载明代理费为3000元,但未提供实际支付证明,且原告系批量维权,均摊到个案后维权成本当显著降低。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作者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原告为维权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