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问题探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0日A07
日期:02-11
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金融犯罪是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梳理本单位近几年受理及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集资参与人多且分散,报案时间不一致,导致办案期限无限延长。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非法集资的数额、人数。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或者涉案单位的非法集资账目基本不清楚或者不全面,在数额的认定上往往依靠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合同、收据或者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因为消息的滞后,或集资参与人不愿意报案等原因,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时间不一致,在审理阶段陆陆续续的出现集资参与人报案情况,使得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中止审理,无限拖长办案期限。
二是涉案财物的查控不及时,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和处置。绝大部分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能查明涉案财产来源、去向、用途和流转情况,亦未及时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财产,导致审理阶段无法就任何涉案财产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进一步影响了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的财产处置。同时,在侦查阶段未及时查控涉案财产的,涉案人员可能转移财产,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受害者的损失成为了永久损失,无法补救。
三是集资参与人利益诉求途径的多元化,增加维稳压力。虽然所有集资参与人都会要求返还投资款,但出于不同目的,他们在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时采取的做法不同:一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二种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投资款和利息,三种是不走法律途径私下解决。但是一旦涉案人员或单位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使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也应中止执行,而选择私下解决,更是难以得到兑现。集资参与人对于涉案人员定性为刑事犯罪往往会出现两种情绪:要求将涉案人员定罪且从严惩处,或不愿意将涉案人员定罪处罚,他们认为一旦定罪,集资款将很难兑现,并且第二种情绪占比达75%以上。基于上述情况,无论在案件审理中还是审理后,集资参与人多通过信访形式向法院表达诉求,无形中给法院增加审理和维稳压力。
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提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能力。建议金融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项活动,重点审查不具有融资权限的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并将审查结果通过多种形式公示。同时建议建立融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断防范和化解风险。
提升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建议由当地政府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常态化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手机短信、电视、报纸、抖音、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沿街横幅、公交车广告、乡村广播等多种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内容,向社会民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组织乡镇司法所及法律明白人、挂职干警、律师进社区(村居)、进企业,拉网式、全方位、各层面、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工作。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向民众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人民监督,以期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和深入。
提升公检法的协调联动能力。建议由当地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机关定期开展联席活动,就证据、犯罪数额认定、定性、涉案财产查控等方面,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地囊括涉案金额,包括能够查清的已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利息超过本金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集资参与人申报非法集资数额的通告,尽可能多地涵盖集资参与人,利用多条宣传渠道,发挥社区、村居网格员作用,扩大宣传范围。对于涉案财产的查控,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一盘棋的思想意识,开通绿色通道,协助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及时查清涉案财产并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尽可能多地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