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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执破融合”改革 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10日A01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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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苏州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执破融合”改革为抓手,将均具债务清偿功能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终本案件清理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启动半年来,苏州法院共受理“执破融合”案件340件,消化诉讼、执行案件6622件,化解债务96.3亿元,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23家。该项改革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肯定,省法院专门在苏州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

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执破融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开展“执破融合”改革,能够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保护挽救功能,帮助具备破产原因但有营运价值的企业摆脱困境重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能够依法将“僵尸企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快速出清,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让“执行不能”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从源头上分流减少执行案件,从而把有限资源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坚持“四个融合”,充分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功能价值。融理念。在执行程序中强化公平理念,对于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且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案件“当破则破”。苏州法院在执行某大型商务综合体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妥善化解相关各方利益冲突,实现了“保交楼、稳民生”的目标。在破产程序中强化效率理念,明确特定情形下破产程序可沿用执行程序中已有工作成果,适用简化审程序,促进破产审判“能快则快”。融资源。抽调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执破融合”专业团队,设于执行机构内部,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融手段。借鉴破产理念探索建立“执行管理人”机制,实现涉案财产有效监管,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利用执行财产变现平台和规则处置破产财产,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和债权清偿率。融效果。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流程等措施,破解“执转破”机制中存在的“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的问题,推进执源治理。借助“放水养鱼”、执行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对于产业前景良好、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保尽保”。苏州法院执行某油品公司一案中,引入破产重整方法,促成第三方对加油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进行整体收购,使被执行企业起死回生。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个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执破融合”改革行稳致远。“执破融合”改革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强化问题导向,争取多方支持。苏州法院聚焦突出问题,着力做好以下工作:健全完善改革配套机制,健全案件甄别、以执助破、以破促执等具体工作规范;加快搭建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两类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资源整合;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在税收优惠、公益基金、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支持,为改革有序推进提供外部支持;加强“执破融合”团队专业化建设,大力培养兼具执行思维和破产审判思维的复合型人才。

(作者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