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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中三类常见争议问题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6日A07

日期: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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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刑期计算直接关系限制刑事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期限,也是交付执行过程中刑事执行环节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但是司法实务中抓捕羁押情形错综复杂,加之也存在法律规定关于刑期计算不明确不具体和理解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刑期计算问题存在争议较大,也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下面三类常见争议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明晰。

抓获后延时宣布拘留、逮捕类案件刑期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异地抓获后往往存在路途押解问题,抓获和拘留、逮捕的决定、宣布、执行一般都会有时间限制,比如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拘留后最迟24小时内送押看守所。这样就会造成时点的不一致。实践中,一般以强制措施宣布(即签字时)作为起点,将抓获作为羁押起点的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有的在抓获时就已经确定被羁押的,比如已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之后依法决定、宣布、执行,期间人身自由完全被限制,那么在抓获时起理应被视为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从而应当作为羁押期限折抵。对于抓获时尚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也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时作为折抵的期间起点,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要求。

异地羁押之后押解回程类案件刑期计算问题。例如:某甲7月15日在A地盗窃后逃匿,7月18日公安机关确定为嫌疑人后上网通缉,7月20日在B地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7月21日A地公安机关前往B地将其带回,路途用时两天,7月24日0时许将其关押于A地看守所。此案中7月22日至23日押解回程期限是否计算刑期在司法实践做法不一。笔者认为,首先上网通缉的,从抓获时就已明确羁押的后果,应当自抓获时起折抵刑期。其次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时,即已执行强制措施,押解期间当然剥夺了人身自由,等同于两个监管场所的转押,该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的权益。

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类案件刑期计算问题。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当日及取保候审的当日,其被羁押的实际时间并不一定满一天,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羁押当日及取保候审当日均视为被告人被羁押一天。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将取保候审当天不计入羁押期间情形。 上述情形虽然尚未严重侵犯刑事被执行人的权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维护刑事被执行人权益角度来讲,司法机关应当高度予以重视,毕竟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虽然采取羁押措施的当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当日被执行人羁押期限实际上不足一天,但从保障被执行人权利层面来讲,采取羁押措施当日和变更强制措施的当日应当计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