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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标尺”更明确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1日A01

日期: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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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特约记者 苏司轩 记者 施为飞)行政执法“一刀切”、类案不同罚等难题怎么解决?2023年新年伊始,省政府办公厅1号文件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通知》强调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通知》明确,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直接适用,必要时可在其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设区的市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县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清理,对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制度,以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执行制发程序。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裁量权基准。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备案审核机制和常态化监督机制,新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及时按照程序备案,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执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