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91民初63号
陈力生、仇越:本院受理陈军、苏秀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6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91民初4602号
董琳:本院受理(2022)苏0391民初4602号原告乔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91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1538号
龚辉、相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郭成柱与被告龚辉、相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9125号
刘彬:本院受理原告薛培红与被告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8787号
马刚、杨信强、沈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磊与被告马刚、杨信强、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8796号
张中平:本院受理原告涂明光与被告张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83号
刘天水:本院受理周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1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03民初2635号
凡伯生:原告王起超与被告凡伯生、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0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69号
周奎:本院受理原告夏春永(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52号
王秀连: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59号
朱小开: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