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保险免赔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7日A08
日期:02-07
本报讯(通讯员 商东)2月1日上午,常州天宁区法院道交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这是巡回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件民事纠纷。
2020年11月,赵某饮酒后驾驶汽车撞倒蒋某某导致其死亡,赵某弃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系肇事逃逸,其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发后赵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其仅支付部分赔偿,余款30万未付。赵某认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已向家属赔付金额,并由保险公司支付余款。
原告赵某诉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免赔事项”进行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不应生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逃逸及酒后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条款加粗加黑即尽到提示义务,该行为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商业险不应赔偿。
经依法审理,当庭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其仍需继续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