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婚为条件的赠与可要求返还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7日A07
日期:02-07
高峰
【案情】
2020年12月10日,陈某与高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两套房屋,楼下商铺归高某,楼上住宅归陈某。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仍同居在一起。2021年1月18日,陈某为表达重新追求高某的诚意,且高某亦表示好好过日子的前提下,双方共同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楼上住宅过户至高某名下。同年2月20日,双方父母组织双方就婚姻及家庭问题进行调解。陈某表态会改正脾气,希望复婚;高某表示观察半年再定。后双方于同年10月8日正式分开。同年10月22日,陈某诉至法院,主张本案系以复婚为条件的赠与,诉请高某返还楼上住宅。诉讼过程中,高某抗辩陈某赠与房屋系对其多年的补偿。
【评析】
关于陈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将楼上住宅赠与高某时,并未书面约定附条件其重新追求高某,属于“单相思”。结合双方父母调解时高某表示仍需要观察陈某,亦可以反证赠与时双方达成复婚的合意,且好好过日子并不等同于复婚。现鉴于楼上住宅已经过户至高某名下,陈某无权再行主张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赠与系基于双方达成继续好好过日子的合意,从目的解释来看,应系陈某以复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现鉴于双方已经无和好可能,双方复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该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陈某有权主张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本案属于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大额赠与财物行为,该赠与行为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赠与行为,其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从社会常理来看,赠与房产系重大财产处分事项,陈某过户案涉房屋给高某,是基于其重新追求高某,且为了表达其具有足够诚意的行为。“好好过日子”应理解为其中蕴含了要求重新缔约婚姻关系即复婚的条件,即陈某过户案涉房屋的行为具有针对性和条件性,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其次,高某陈述的陈某赠与案涉房屋的目的系多年夫妻关系的补偿,该陈述不符合常理。一方面,双方对案涉两套房屋的贡献,陈某的出资份额应远高于高某;另一方面,结合双方离婚时,协商将价值相等的商铺分割给高某所有,且租金收益归高某的情况来看,可以理解为已经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陈某并无再行补偿高某的现实基础。
再次,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双方离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于高某而言,意味着短暂的同居关系取得了一套房屋;于陈某而言,短暂的时间损失了一套房屋,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鉴于双方现已终止同居关系,且高某明确暂无与陈某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已经丧失了重新缔结婚姻的可能性,该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高某亦失去继续无偿占有案涉房屋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系双方在赠与房产时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双方各执一词。因此,需要提醒的是,今后若出现类似附条件赠与情形,建议男女双方还是需要进行书面约定,从而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