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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服务船员的最后一公里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6日A01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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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陈夏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我国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据交通运输部统计,目前我国拥有近166万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一直致力于通过案件审理、延伸司法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举措,把关爱船员、支持航运的举措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船员权益保护。

为遇难船员家属坚守正义底线

在某保险公司因承运船舶沉没人亡货损代位请求被继承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两起案件中,涉事船主一家四口在2020年5月事故中均不幸遇难。

在船舶保险获得65万元赔偿、船舶被打捞处置获得63.8万元后,承保货物的两保险公司分别起诉要求遇难船员的继承人——遇难船主的已出嫁的两女儿及年过八旬的岳母承担高达200余万元的货损赔偿。

案件审理中,继承人称其已将受害人家庭唯一财产船舶的保险赔偿金65万元及船舶打捞处置后的余额7.8万元中的676475元全部用于四名遇难船员的遗体处理、丧葬等以及支付给船主岳母20万元作为赡养费,且两保险公司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则抗辩认为,继承人所称的丧葬费用中的众多项目并没有正规发票为证,不能认为该部分费用已经被花费,支付给老人的20万元赡养费仅有收条亦不能认可,继承人仍应向货物保险公司承担2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苏州法庭庭长沈燕独任审理此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此案中,继承人仅需以有过错的被继承人船主的遗产实际价值,即对货损有过错的被继承人船主依法可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船舶保险赔偿金、船舶处置后的残值份额36.4万元为限向承保货物的原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继承人主张其花费676475元的众多项目没有发票为证,但考虑到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的丧葬风俗及文化,购买墓地、举行葬礼等费用必然产生,且多数情况并无正规发票为证,剔除不合理支出后,就四位遇难者的合理丧葬费用等支出经一一审查确认为411615元,遇难船主的两女儿显然未继承到其亡父遗产。(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