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商家二维码构成盗窃罪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09日A07
日期:02-05
【案情】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陆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先后多次至义乌商品城,通过覆盖经营户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窃得六名被害人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169元。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陆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二被告人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评析】
对于以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偷偷调换或覆盖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陆某、李某的行为诈骗了顾客的钱款,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陆某、李某的行为盗窃了商家的货款,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李某盗窃的对象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即商家享有的针对顾客的债权。被告人陆某、李某采用秘密手段,以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偷偷调换或覆盖商家二维码,从而获取商家享有的针对顾客的债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陆某、李某在偷偷调换或覆盖商家二维码时,属于盗窃预备行为;当顾客开始扫码向陆某、李某支付钱款时,属于盗窃的实行阶段;陆某、李某收到钱款时,此时二人不仅享有了债权,同时也实现了债权,构成盗窃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