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应明确继承遗产范围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3日A07
日期:02-03
债务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由于一些债权人并不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债务人的遗产情况,出于种种考虑,诉讼请求往往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不少此类纠纷的裁判结果是判令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却因裁判结果中的遗产内容和范围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即使债权人提供遗产线索,继承人往往也抗辩所涉财产不属于遗产,又需要另行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
裁判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不但损害了司法权威,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因此,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不符合该条件的,应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符合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条件,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仅判令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符合司法裁判的要求,有失妥当。
民法典等法律中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内容,是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不应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结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真正目的是希望通过司法裁判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仅仅确认法律规定的裁判结果。因此,在此类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应当要求债权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债务人被继承的遗产内容和范围,并举证证明,债权人不能举证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