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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2日A09

日期: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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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4民初6号

广州奎木狼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奎木狼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51号

何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祥与被告何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9909号

任维佳:本院受理陈建云与你、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79号

林铁柱: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聪与你(2023)苏0104民初37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4388号

黄建春:本院受理原告王达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4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南京市俞家巷21-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409号

刘东升: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峰与被告刘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27号

马玉坤:原告陈佳玲起诉被告马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494号

唐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于翠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326号

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耿永昌与被告贺智勇、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4351号

吴佳净、南京卢索加皮具护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治中与被告吴佳净、南京卢索加皮具护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8711号

南京琎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铭与被告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或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