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02日A02
日期:02-02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沈寿平 宗爱萍)“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1月6日,如皋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南通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起离婚纠纷的原告方女士与被告马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一度感情尚可,将对方孩子视为己出,共同奋斗、经营家庭,婚后添置家具电器、建了房屋。但近年来,因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彼此心都放到了自己子女身上,忽视了双方的感受,导致矛盾产生。方女士曾于2021年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未能和好,法院判决驳回。此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于是,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如皋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18日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一些意见,其中在审理规程部分明确当事人填报《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如皋法院开发区法庭作为家事法庭,一直以来照此进行。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以往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法院虽然都会告知当事人要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仍存在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处罚。”如皋法院开发区法庭负责人陈璇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这将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诉讼,更有益于法院解决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