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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贯彻慎诉政策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30日A07

日期: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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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限制,酌定不起诉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笔者从不起诉标准、内外部制约机制、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方面分析如何贯彻慎诉司法政策。

规范不起诉标准,预见适用可能性。从立法上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予以拓宽和细化,使承办检察官有法可依,更能使犯罪嫌疑人清楚预见其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进而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简化内部审查、外部制约机制。可以简化内部逐层审批机制,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由员额检察官草拟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并非每案必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外部监督制约方面,在强化司法责任、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的同时,建议出台容错机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不枉法徇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免责,使承办检察官对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无后顾之忧。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彰显司法公平正义。要充分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救济权以及异议权等合法权利,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深刻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含义,树立认罪认罚后不起诉决定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多元化听证程序,听取社会多方意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公开听证制度,让案件参与人与社区代表、村委会代表、单位代表等参与听证会,听取社会相关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建议,监督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决定,使检察机关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公开、公平、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