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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相适应角度 考量“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30日A07

日期: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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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3名幼女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家玩耍时,李某避开他人,分别对3人实施假意搂抱等亲昵行为,并隔着衣服触碰幼女胸、腹、臀部,均在小女孩挣扎后立即停止并放手。

【评析】

本案仅构成普通猥亵儿童罪还是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对3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共计3次,属于“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依法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对3名儿童分别、单个实施的猥亵行为比较轻微,应整体评价为入罪情节,仅构成普通猥亵儿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猥亵行为样态各异,有些本身已达到刑事处罚程度,若在此基础上再对多名儿童或对同一名儿童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对该行为人适用加重处罚刑,罚当其罪。而有些猥亵行为则显著轻微,如在和儿童玩耍之际,趁机隔着衣服短暂触碰儿童胸部、臀部,本属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只有同时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其他情节,才可能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若对此直接予以加重处罚,就会罪刑失衡。对那些手段、情节、危害一般的猥亵行为,宜突出“多人或者多次”是否入罪进行刑事处罚方面的考量,避免越过对“每一人或每一次”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判断,而简单化地以形式上具有“多人或者多次”即对行为人升格加重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趁机隔着衣服短暂触碰、抚摸3名被害儿童的腹、胸、臀部,属于对儿童的猥亵。从猥亵手段、方式、持续时间、猥亵人数等方面综合衡量,可以对其以猥亵儿童罪予以惩处。虽然犯罪嫌疑人的猥亵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猥亵儿童多人、多次”,但论其猥亵的严重性,尚未达到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定普通猥亵儿童罪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