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30日A03
日期:01-30
南京环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与南京新城意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标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中路669-62号,依据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该房产自2022年6月8日起归我司所有。
贵司应当向我公司缴付2022年6月8日之后的租金,但时至今日,贵司未将有关租金支付给我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贵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及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基于贵司以上违约情形,我司现通知贵司如下:
1、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内,请贵司将202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71.5万元支付至我司如下账户:
收款人: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账号:15000099837503
收款银行:平安银行新街口支行
2、如贵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则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特此通知,请贵司知悉,顺祝商祺。
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启星
联系电话:13057571234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