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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06日A09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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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0104民初13679号

夏才根:本院受理原告陈跃跃与被告夏才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3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0104民初16814号

江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方煜翔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251号

南京市秦淮区森迪广告制作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森迪广告制作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5129号

孙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51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1)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6346号

唐为云:本院受理原告刘潘潘诉被告唐为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546号

周莲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行审141号

南京顺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南京顺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金管决字[2021]第183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行审14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817号

徐梅:本院受理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957号

仇菁菁:本院受理原告邵文超与被告仇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2744号

江苏中弘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元绵与被告江苏中弘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德康、吴建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3127号

苗玉玲:本院受理原告齐瑞华与被告苗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