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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如何准确认定“猥亵儿童多次”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09日A03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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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2年6月5日13时许至21时许,钱某甲在被害人钱某乙(女,2010年11月4日出生)家中,于午饭后、晚饭前、晚饭后等三个时段,均以为钱某乙驱邪降福“作法”为名,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甲的行为属于猥亵儿童多次。钱某甲在三个时段的每次猥亵行为均符合猥亵儿童罪的行为特征,应认定猥亵儿童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甲的行为不属于猥亵儿童多次。钱某甲虽在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实施了猥亵行为,但是三个时间段系在同一天内,且钱某甲中途也并未离开过犯罪现场,故应将钱某甲的三次猥亵行为在实质上认定为一次猥亵行为。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猥亵儿童多次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抢夺案件意见》)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规定,但“多人”“多次”均为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故《抢劫抢夺案件意见》中关于“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于猥亵儿童罪。且《抢劫抢夺案件意见》认定为“一次犯罪”的情形,有严格的时空条件限制,必须发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和“大致相同的地点”。如果行为发生的间隔时间较长或者行为地属于相距较远的不同场所,就不能认定为“一次抢劫犯罪”。从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除应综合考虑犯意、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猥亵儿童多次外,还须对上述因素作更加严格的限制,即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针对同一个对象,实施猥亵行为后,离开犯罪现场又返回实施猥亵行为的,即使行为发生的间隔时间较短,若猥亵行为达3次以上的,也应认定为猥亵儿童多次。

就本案而言,钱某甲基于猥亵儿童的故意,在同一天8小时内的三个时段,在同一地点,对同一名被害人实施了三次猥亵行为,且中途并未离开犯罪地点。钱某甲的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不长,基于同一个犯意,针对同一个对象,具有连续性、同质性。

综上,钱某甲基于寻求性刺激的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三次猥亵被害人钱某乙的行为不属于猥亵儿童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