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方谅解”不宜宽宥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09日A03
日期:01-07
刑事案件中被害方因被告人的行为受到侵害,如果被害方同意谅解,说明其心理创伤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社会关系得到一定修复。同时,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属于犯罪后的现实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司法政策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通常被作为重要的量刑考察因素。但是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笔者不应过分看重被害方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侵害,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对此类犯罪应从严打击、从重处理。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政策来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初步阶段,心智尚未成熟,行为能力、认识能力并不健全,对于遭受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明显缺乏一定的判断力,对于谅解的认识更为不足。即便其本人同意谅解,其谅解也应与一般刑事意义上的谅解有所区别。
被害方谅解通常由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出,身心健康权属于被害人自身的人身权利,法定代理人并非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其获得赔偿后代替被害人对侵害作出谅解,充其量只能算是感情上的宽容,未成年被害人本人是否具有谅解的真实意愿难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