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刚柔并济妥处“案中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06日A03
日期:01-06
本报讯(记者 戴丽娟 通讯员 周晨)被告人张某系大圣公司负责人,2020年9月,大鹏公司与大圣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受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大鹏公司申请,依法就地查封了大圣公司的机器设备,并指定张某保管,明确告知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出卖出租。
2021年4月,张某作为大圣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私自将上述被查封的设备转移至邻市。同年5月,大鹏公司在不知道上述设备已转移的情况下,与大圣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大圣公司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明确约定不解除对大圣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后因大圣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溧阳法院依大鹏公司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批设备已被转移处置,溧阳法院即刻向大圣公司、张某送达限期追回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追回擅自处置的机器设备,但张某未予追回,也未如约履行和解协议。
溧阳法院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发函至公安机关。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清了对大鹏公司的剩余欠款,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经过调查审理,张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