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05日A02
日期:01-06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吴菲菲)1月3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记者了解到,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镇江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婚后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条新规定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考量部分,如实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经开区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正是基于该规定的创新举措。“这是在法律层面明确要求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查清当事人财产情况,更加快速高效地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该案承办法官汪海涛告诉记者,案件当事人如果作虚假陈述,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惩戒,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据了解,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除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将少分或不分财产以外,还包括: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