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工工伤认定案例入选最高法公报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05日A01
日期:01-06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在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周明审理的这一工伤认定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刊载。
据了解,第三人周某是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2月6日13时55分许,周某外出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无责。周某以其回家喂奶途中遭到交通事故为由向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以周某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认定为工伤。
某服饰公司以周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且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并非上下班时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虽服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服饰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服饰公司撤回上诉,南京中院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