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质不符约定能否获三倍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09日A08
日期:01-06
李继先
【案情】
2020年9月,原告臧某和被告某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家具定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定制家具产品,双方约定:产品由被告工厂生产,在原告处现场安装;其中餐厅、客厅家具使用橡木材质,儿童房及衣帽间使用原木材质;合同总价款为26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30%,产品到场安装时付款50%,20%余款质保金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如双方有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则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如期完成了家具的定制和安装,原告在支付尾款前经人指点发现其所定制的部分家具主要材质是多层板,并非约定的橡木和原木。经交涉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与合同约定材质不符的部分进行三倍赔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家具的材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确认部分涉案家具使用了多层板。
【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案是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还是按照原告所主张的对材质不符的部分进行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臧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为自己的房屋定制家具属于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的范畴,属于消费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双方对材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提供产品时未能使用约定的材质,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属于欺诈,故臧某要求被告对材质不符的部分进行三倍赔偿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提供家具时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属于欺诈,而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理应得到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