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411民初6430号
黄永康、蒋玲丽:本院受理原告薛志刚诉被告黄永康、黄旭、蒋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055号
江苏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鹏鑫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91民初1974号
周国胜、杨海霞:原告黄祥玉与被告周国胜、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9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6666号
陶明玉、殷桂法:本院受理原告施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91民初2323号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葛乃洪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119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2民终6216号
昊鑫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昊鑫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邓永生、邓永珍与戚广图、昊鑫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昊鑫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管理处、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民终6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6496号
王学丰:我院审理原告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6012号
尚积宝:本院受理原告徐忠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疫情防控提醒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8277号
江苏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桂芳诉你公司与王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0956号
沈小兴:本院受理郭亚军诉沈小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0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841号
陈文达、丁一飞、万治林、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美华、李国新、童永逸、郑贝娜、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威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陈文达、丁一飞、万治林、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美华、李国新、童永逸、郑贝娜及第三人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5381号
娄波、南京晟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学芬诉被告娄波、南京晟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瑞之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2848号
杨晓骏: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杨晓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616号
宁波市鸿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金华、张友艳:本院已受理原告南京杰美特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2780号
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度格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23民初5982号
赵国荣:本院受理原告蒋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4762号
于安明、张珮:本院受理原告泰兴市兴泰五金水电店与被告于安明、张珮、肖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12334号
嘉兴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霸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法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11民初5607号
潘林峰、潘林康: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奔牛拖拉机铸件厂与被告潘林峰、潘林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1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1084号
邹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邹瑶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4民初11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