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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执行风险叫“执行不能”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1月03日A03

日期: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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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这类案件则应及时进入破产程序。下面通过常熟法院两则案例具体了解。

2020年9月下旬开始,王某为生病需要照顾的陈某提供买菜、做饭、洗衣、保洁等家政服务。2021年1月,陈某向王某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其人工工资10200元。经王某多次催讨,陈某仍未支付,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线上查控,未发现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干警前往陈某户籍地调查,发现陈某家中无人,房屋也破败不堪。经向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陈某已于不久前去世,没留下什么遗产,反而欠了不少外债,连丧事都是前妻帮忙操办的。陈某有两次婚姻,一婚时领养了一个女儿,但因其常年离家不归,家人跟他也没有什么感情。其家人经济状况也不好,更不愿管他的事情。因被执行人陈某已去世,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常熟市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众多,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同意,常熟法院决定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2019年以来,常熟法院、苏州吴中区法院、张家港法院共受理涉及该公司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26件,其中涉工人工资15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该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通过线上查控,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关联相关案件,该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和存货,已由另案拍卖,案款已分配完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核后确认常熟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11917939.73元,霍某等60名职工债权人的职工债权总金额905589.74元。审计机构在对该公司账册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持有昆山某公司的股票,经司法拍卖得款100900元。在支付了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后,将剩余费用清偿本案职工债权。财产最后分配工作完成,常熟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