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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12日A09

日期: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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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0382民初7779号

张人才:本院受理原告潘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7993号

蒋超宇:原告张莺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282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11794号

代慢燕: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华与被告代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七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191民初2156号

湖南天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彭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彭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9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350号

北京鹏途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润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鹏途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6543号

盐城佳欣风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荣楼诉你及黄新宏、蔡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11048号

常州鑫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六六八颗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鑫桔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4359号

南京精培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精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花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3949号

柏顺:本院受理原告金冬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7016号

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炜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1849号

王全新:本院受理原告孙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1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