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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12日A09

日期: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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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0106民初13115号

张旺:本院受理原告陶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255号

蒯乃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洁筱与被告蒯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7085号

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宝力豪健身有限公司、南京深呼吸健身有限公司:原告吴榕榕起诉被告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宝力豪健身有限公司、南京深呼吸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2294号

包勇:本院受理原告孙大伟与被告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2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4147号

周广奇:本院受理陈金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224号

四川时代太平洋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286号

付先玉:本院受理原告蔡大军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984号

董静:本院受理原告施冠军与被告董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瘦西湖旅游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4826号

黄笑天、黄笑筠、徐德平、徐凤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明、徐蛟、徐玉与被告黄笑天、黄笑筠、徐德平、徐凤玉、第三人徐德才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法庭第三法庭(扬州市上方寺路66号城北乡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1593号

魏苏红、南京市栖霞区军涵铝合门窗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魏苏红、南京市栖霞区军涵铝合门窗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1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