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审结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案_江苏法治报_2022年12月06日A06
日期:01-04
本报讯(通讯员 王传奇)日前,太仓法院对一起通过隐藏、转移等方式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被告人蒋某判决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2020年1月,太仓法院就原告胡某与被告太仓某模具公司、上海某模具厂、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仓某模具公司确认结欠胡某借款64000元,由该公司分期履行,上海某模具厂、蒋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中,依照原告胡某的申请,太仓法院现场对太仓某模具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并指定蒋某为查封设备的保管人。
调解书生效后,太仓某模具公司、上海某模具厂、蒋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现场调查时发现太仓某模具公司已不在原场所经营,查封的机器设备也已被转移且下落不明。太仓法院除扣划蒋某银行部分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蒋某将法院查封的太仓某模具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擅自转移至昆山、浙江萧山等地,并先后抵押给多人,用于借款还债,致使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无法得到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通过隐藏、转移等方式处置被查封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